问答详情

尊敬的各位律师:本人2004年大学毕业后7月份和北京一私营企业签定用工合同,公司为我解决了北京户口,期限5年,目前因感觉工作实在不适合自己不利于自己发展,想提出辞职。仔细研究合同等文件以后发现很多问题,特向各位老师请教:一、 具体情况2004年5月8日企业签定就业协议(三方协议)。2004.7.10到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具体内容跟普通合同差别不大。因公司送我们到其他城市的合作伙伴公司培训一个月,所以签定《应届毕业生实习培训协议书》一份,协议规定外出培训系列费用9800元,培训结束开始我们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若未满服务期限则按尚需服务年限赔偿公司先期垫付的培训费用,为避免违约风险,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70元。二、问题1、关于培训协议:A、培训费用9800元是包含了实习期间的工资的,协议明确规定若不满服务年限离开应予以赔偿(包括培训期间工资3000元)。——请问,培训期间的工资也划作培训费用予以赔偿,这合理么?并且另一款表明:实习员工培训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既然是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劳动薪酬,何以再对自己的劳工薪酬做出赔偿呢?若不对这部分赔偿,因协议已明确规定“予以赔偿(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认定这是双方意愿的表示呢?——所以到底这3000元工资该不该赔?B、协议规定,为避免违约风险,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70元做为培训费用,请问这些钱算不算抵押金?合理么?2、关于劳动合同A、合同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8小时。但事实却要求我们周六上班,周六不来还得请假,周六报班学习还得写申请。这是否能算作“未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劳动条件”?我能否据此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是作为合理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B、 从入职到第二年4月这期间9个月的保险都没有给我们上(理由是办理新一代身份证延误了),现在是否可依照以下合同款项合理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C、劳动合同上明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什么叫尚未处理完毕?如果他们不给我转移任何关系档案,我自然不给他们剩下未缴的培训费,这样就算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我还走不了?C、合同及培训协议上没有提到违约金一词,只是说:——三十六条、甲方出资培训或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逐年递减进行赔偿。如果他们提出需要赔付除培训费以外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呢?D、关于户口。若产生纠纷,是否有可能他们背着我将我的户口移回老家?有这样的可能么?那时我该怎么办?通过法律还能将其移回么?E、关于档案。若档案不能移走,我的保险在新的公司怎么上?能上么?另、一个小问题:若月底走,可以拿到涨工资后的第一个月的工资,这样他们就很难说我消极怠工了吧?因为既然我消极怠工,你为什么还会给我涨工资呢?虽然心里不想继续多待,因为又是一个月的煎熬,可是有这样的想法,所以对于现在走还是月末走有点难于选择。烦请各位老师支招献策。在此深深谢过!

保险纠纷 2018-10-16 1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
    (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