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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外资企业连锁直营店的员工,现工资总和3000元每月。2008年10月11日入职呼和浩特一店(有入职表工牌员工手册以及优秀员工证书为证),由于呼和浩特一店店面房租到期,与2013年7月11企业关店。在这入职四年九个月工作中,我个人先后获得了企业授予我的月度、季度、年度单店、内蒙区域、集团优秀员工(有证书、奖牌、奖章及单位人事部资料证明)。在这四年零九个月工作中,企业没有给我签过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没有给我办过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别的同事给我代签的劳动合同,但企业没让我看过。企业于2013年7月15日一店关店后派我去呼和浩特二店做夜宵工作,其他员工于2013年7月11日结算工资(被迫签订无条件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表,否则企业不予结算工资的协议)。当时企业单店领导承诺我去二店属于调动,保留工龄,不用签离职协议(全称自愿无条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表),所以我同意去往呼和浩特二店做夜宵工作。2013年8月份由于呼和浩特二店夜宵生意不好,所以把我派往白班上班,同时在我不情愿下被迫签订与呼和浩特一店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表。(说明:企业单店领导给我两条路,第一签了离职表可以涨工资,还可以继续工作,只是重新入职呼和浩特二店,以前工龄作废而且与呼和浩特一店在无任何劳动关系。第二,不签的情况下,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解聘我。所以我为了生活只好违背意愿被迫签订了企业对我不公平的离职协议表)。所以我只有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维护我们这种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我有的几个疑问:1企业在违背员工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员工在这种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应当得到什么赔偿?3 法律申诉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在什么时间内申诉是有

劳动纠纷 2018-10-16 2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拖欠其2个月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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