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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父亲2012年7月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一辆轿车未打转向灯突然超前,后右转弯撞倒我父亲,经医院鉴定断3根肋骨,肩膀轻微骨折,之后医院先后开了5个月的休假证明,最后理赔的时候,由于我父亲是在工地打工的,没有正规的用工合同以及的工资证明,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接受出具的工资证明,只赔偿当地最低标准70一天,以及最多3个月的误工赔偿,可实际我父亲一天的工资是180左右,休息了5个月,而且至今他的肩膀还会疼!我们就要求肇事司机进行一定的赔偿,金额并不多,只是寻求心理安慰,而且家在农村,条件并不好,我在上学,全家就只有父亲有收入,这样休息了半年,家里就没有任何收入了!可对方拒绝任何赔偿,我想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如果诉诸法律的话,会得到应有的补偿吗,谢谢!还有一点就是当时我父亲驾驶的是无牌的助力车,但是事故发生以后,对方肇事司机承担的全责,交管部门也予以认定,此案件在交管部门已签字处理!如果此事诉诸法律的话,这点是否会受影响,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0-16 2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建议报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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