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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注册前使用该文字作为外观,不是侵权吗?

2021-04-21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 通常情况下,指示性使用(说明某商标商品的用途等)或描述性使用(说明、评论某商标或某商标商品)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使用必须是合理使用,比如如果某汽车修理店为了说明其修理汽车范围中包括奔驰汽车,其可以在店铺门楣、墙体等上注明奔驰的中文或英文商标,但若其使用奔驰的图形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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