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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有朋友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改房。协议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写明条件:以后转让或出售,女方优先。之后男方再婚,几年后男方同意再次离婚,并把这套房子作为自己婚前财产,属于第二个离婚的女人。这样的离婚分析有效吗?这种离婚分析是否在第一次离婚所注明的条件之内?几年前有朋友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改房。协议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写明条件:以后转让或出售,女方优先。之后男方再婚,几年后男方同意再次离婚,并把这套房子作为自己婚前财产,属于第二个离婚的女人

离婚 2021-04-21 1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如果在婚后有投资经营行为,那么其所产生的利益:比如炒股所产生的收益,开办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期间的工资收入,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 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会予以分割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一方不能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给对方。一方当然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给对方,其本质是一种赠与,法律并未禁止这种行为,允许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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