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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辆农用车,跟他人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在没有写书面合同,没有来得及过户的情况下,买车人提前把车开走运营《货车拉人》,结果第三天出交通事故。《死了四人,伤残有10几人》他们没有电话联系哟定运营情况更没有从中受益,朋友更没有指使肇事司机逃跑。事故后,朋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结果被扣押。公安机关没有找到肇事司机情况下; 肇事司机被朋友家人找到送交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肇事司机对警方供认与我朋友确实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只是没有付过款,也承认不是受我朋友雇佣运营。现在当地公安把我朋友以交通肇事罪逮捕,逮捕理由是“他是车主”,并将我的朋友关押至今,长达8个月,这样逮捕定罪合理不?:朋友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其结果被扣押。一个月后转逮捕 定性是交通肇事罪对不对。二:如果跟他有牵连,他会负有什么罪名?应该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

刑事辩护 2018-10-17 0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 车主负连带责任:
    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 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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