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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半年前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他与一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双胞胎,准生证上记载有他们两人的名字。于是我找到了他们的居住之所并报警,但是派出所说重婚是自诉案,他们不管。于是我起诉到罗湖区法院,法院说要我证明我丈夫在罗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否则不受理。于是找派出所,派出所要我提供结婚证。因为结婚证被我丈夫拿走,于是我从婚姻登记处开出结婚档案并加盖了婚姻登记处的印章,但是派出所不认可。结果一拖再拖,没有结果。现在我丈夫向我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地)法院又再次提出离婚,我该怎么办?我能在我的户口地法院反诉其重婚并要求离婚索要赔偿吗?我的户口地(婚姻登记地)不在深圳。

离婚 2018-10-17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依照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一)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 照顾无过错方;
    (五) 照顾付出较多方。

  • 1、我国《婚姻法》对彩礼金额没有相关规定,但有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如果是根据风俗习惯要求的彩礼不违法;  
    3、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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