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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2006年2月结的婚。我爸爸去世的早,家里就我妈,两个妹妹和我,2004年我在中山买了房,婚前我自己买的,我和妈妈、小妹住在一起(大妹已出嫁)。近年来我老婆都没上班,但是在家与一直与我妈和妹妹吵架,看不起她们,因为生活习惯的问题,不吃我妈做的饭,做饭各吃各的,还一直要我跟她搬出去住,我小妹因无法忍受,已搬出去租房。我曾多次提出离婚,她还自杀,但事后还是如此。我上班一直很忙,她在家里经常因为琐事打电话给我,弄的我没心事上班,2007年10月她生了小孩,在怀孕期间她就不打招呼回去安徽,有了小孩后抱着小孩整夜不归,用小孩威胁我不许离婚,她还怀疑我在外面有外遇,老是偷看我的手机,不停问追我的行踪,我实在无法忍受,现在坚决要求离婚!1、请问是否要等小孩满周岁后,我才能提出离婚?2、我是郁南县人,她是安徽人,我买的房子在中山,请问我可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3、我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4、如果她不肯离,法律规定要分居多久?分居的意思是否是不住在一起?请大家帮助! 谢谢!

离婚 2018-08-27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 您好,协商不成的则只能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您有证据(如分居两年、对方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等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否则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驳回。
    但如果您在被驳回的6个月后,坚持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就很有可能认为您们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
  • 孩子的抚养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其中,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也由母亲抚养,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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