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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个公司做了快6年了,从去年9月分开始公司经常拖欠工资,9月的工资是11月发的,10月份的工资是12月发的,1月不是过年么,我们就去找过老板,老板说公司困难什么的,然后1月的时候把11月12月的工资发了,事情就是这么过了。  但是从今年开始1月的工资到现在还不发,现在是3.5号了(公司还不让我们上班,从12月份的时候就开始不让我们上班,现在我们最底层的员工只要5人每个月就发2000多一点上海市的底薪)这眼看就有要有2个月不发工资了 (我们每个月15号发工资的),然后还有一件事就是  我在这个公司5.30号的时候有个工伤,当时公司的人事说我工资是按病假的发,我当时就问他为什么,他说要等伤残鉴定下来之后才给我补全额工资,我当时不知道只要是工伤工资必须全额发放,现在那个人事辞职了,我的工伤是10级伤残,我去找现在的人事,他的意思是说不给我补了,让我找老板去,后来我也找过人事总裁他也让我去找老板,但是老板一直在香港,很少回来,再说公司不让上班老板回来我也不知道,我能不能以公司拖欠工资去找劳动局要求辞职,让公司给我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不是N+1的平均工资)我现在不想做了,2000多块钱在上海这个地方混不下去啊,求哪位大神告诉下我,

劳动纠纷 2018-10-17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
    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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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9月分开始公司经常拖欠工资,老板说公司困难什么的,能不能以公司拖欠工资去找劳动局要求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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