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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结婚四年有一男孩四岁,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孩子在男方家,现在我想起诉离婚法院要求要男方村委开具的证明信,但是我去了两次村书记都以男方不同意离婚为由拒绝开证明信,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0-17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孩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程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你可任选其一。但如果你们达不成协议,则你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诉讼程序大致如下:由你自己撰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诉讼证据,到法院立案;然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并通知其答辩;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向法院举证;然后法院确定日期开庭审理;最后法院做出判决。
    你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婚前婚后财产情况的证据;孩子由你抚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证据等。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 如果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不会因为一方拖延,就可以影响法院的判决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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