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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香港公司上班,公司在大陆注册的是个体户(货运代理营业部),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我本人,公司大陆共有5人,全部人的工资均由老板直接在香港入帐,公司每月除了发给我正常工资外,还私下给3000元作为法人补贴。以上这些问题,我司老板之间均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任何文字合同,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1.公司是否可以随时辞退我?如果辞退,是否需要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赔偿?2.如果将来有一天我与老板之间出现纠纷,请问大陆营业部的银行帐户上的钱及营业部的固定资产在法律上是属于香港老板还是属于我所有?(我与老板之间并没有签定任何的法人协议,也没有作过任何的财产公证)

合同纠纷 2018-10-17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的也是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两者的适用范围比较类似。  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解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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