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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7月7日上班的今年6月30日之前签了合同。需要经济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1-04-23 1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您说的是劳动合同吗
    如果是的话,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最后期限为到期后一个月内,现在还未满一个月,单位的做法没有违反劳动法,不用对你做出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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