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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酒店工作,2016年7月1日上班,一直到2016年8月25日酒店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26号和我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却是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就在昨天9月19日,酒店人事部和总经理对我说我没有突出工作表现,要辞退我,七月八月两个月每天都加班,从早上八点上到晚上八点下班,每天至少加班3个小时,法定假日也被要求上班,都没有发加班费,高温费也没有发,这酒店还扣压员工工资,工资面试谈好是5000元,七月份只发我4500元,我9月6号才发七月份一次工资,八月份工资至今未发,而且酒店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我想劳动仲裁,让酒店赔偿我的加班费,高温费,未签合同的两个月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经济损失费用(我从苏州跑到海宁工作)请问各位律师我可以要求酒店进行赔偿吗?

刑事辩护 2016-09-21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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