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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律师:我有一个私人问题需要您的专业知识帮忙解难答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生物制药公司上班,涉及到休产假的问题。国家规定的产妇产假2013年是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属晚育,国家规定除在规定的98天产假增加30天。现在他们公司只给90天产假,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是这样。而且员工签字了。我朋友认定公司的规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至少98天的合法产假 30天晚育假。她合同和工作所在地在北京。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有效?当事人应当如何争取?你以前工作中有碰到过这类问题吗?希望得到您的答复,感激不尽!

合同纠纷 2018-10-17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的产假,各省规定不一样,一般在15到30天左右。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劳动法中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假可以提前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婚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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