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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新来一员工,工作半天时间出了事故,被把自己的中指一小截(指甲部分)挤掉了,事后与他同在一岗位的员工反映说他自己把手放到了机器里面,然后才导致了自己受伤,(上岗前我公司已明确提醒工人机器运转时不能将手伸进机器内部),因未及时购买保险,费用要公司全额承担,请问这能算做工伤吗?

劳动纠纷 2018-10-17 2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1、有买社保则由社保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
    2、单位需要支付: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月支付,按正常上班计算工资;
    3、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公交车标准报销;
    各地市规定并不统一,如果有疑问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资源保障局进行咨询一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你举证,由工厂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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