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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是工程承包方,业主是**集团所属的神龙架**矿区,还有一人是装载机所有人,亡者是装载机操作员,跟装载机一同被装载机所有人包给工程承包方做事,期间承包方私自更改标准劳动作业时间(非定制工作时间),3个月来,几乎都是夜班,达到13小时左右,白天气温高,住宿(几乎等同工作岗位,处于待命状态下的非工作时间,因为第二天要继续上夜班)在工地得不到应有的休息(休息不足),(法医鉴定,疲劳,高温)在休息时导致因疲劳高温猝死,并且在事发地欺骗哄劝家属回到死者当地处理解决后续事宜,然而半个多月来,用人方相关责任人极力推卸责任,请教各位大律师,我该怎么办。死者是退休人员,能否认定跟工作(工作时间)有关联的工亡,家属要求并不高,参照工亡标准并且还可以适当低于标准。拜谢答案!

劳动纠纷 2018-10-18 02: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
  • 私人承包的工程,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承包工程招用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相关待遇,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对于工作时间是在白天和晚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这样做只能说不妥,但不能说是违法,所以你们可以集体和医院协商,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出面协调。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不应当上夜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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