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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2月20日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在职期间一直没有给合同,直到2013年3月27日说补签合同,但是没有签,同时辞职了,4月27正式离职,这样的情况的话,能仲裁么?可以仲裁的话,想问的是:1、在这家公司上班,9月份才给交社保,而交社保的是另外公司的,也就是说在A公司上班,B公司交社保,如果仲裁的话,应该仲裁哪家?2、手上有这些证据:发工资的银行卡、社保卡,还有一些相关照片、聊天方面等记录,这些够么?银行卡和社保卡的记录是要打出来么?3、胜算率是多大?能拿到什么补偿?要到工商局那打印公司信息么?自己就可以去填表仲裁么?这仲裁时间要多久呢?程序是怎样滴?

仲裁 2018-10-18 0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考勤卡、工作证等;
      
    3、社保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 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即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你又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您可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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