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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接装饰公司工程,因为和总经理认识,每次干活是总经理叫我们来的,我们签工程合同都是总经理签字和盖装饰公司合同章,结果总经理辞职了,员工也解散了,只有财务还在,但是总经理一口咬定他已辞职而且他也是打工的(情况属实),他没有责任不承担债务。让我们向老板要欠账,找到老板,老板又说:我不认识你们,谁把你们叫来干活的就向谁去要钱,这是天经地义的,而且还说公司亏损了,钱都让总经理挣了,让我们向总经理去要。我们该怎么办?这个钱到底应该向谁要?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8 0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可以非常明确回答你:公司必须对你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和数额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你的工资具体确定。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来所咨询。你也可以自己操作,但可能会遗漏很多你可以主张的补偿,而且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引用法律维护权益,都需要专业律师介入,你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全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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