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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无照经营单位打工,入职3天,下班途中出车祸,与肇事者私了了。要求非法用人单位工伤赔偿。有法可依吗?

工伤赔偿 2018-10-18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2、请作坊申请工伤认定,如期拒绝,可以自己去申请,期限为一年;  
    3、病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5、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构成伤残等级,还可以要求伤残补助金和伤残精贴。
  • 如果车祸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途,又本人非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针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作出专门解释: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时间”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工伤,而受伤职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将不予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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