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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状概述: 大学本科毕业后,我档案户口打回原籍-潍坊,同七月到上海一家设计院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比较忙,同时上海这边不能落户,所以档案调动的事一直搁置依然在原籍山东,没有更新,时间已过去三,现在因家庭原因我辞掉了上海的工作,到青岛工作,想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落户青岛,可是青岛的单位要我提供助工证明和转正定级证明,以证明我的“干部身份”,我出示的单位内部转正和助工证明,因未盖上海人事局的章而不予承认,要我回原籍潍坊办理转正定级证明,可是转正证明表中的工作单位和审批机关必须具有从属关系(我的单位在上海,审批却是潍坊,这肯定行不通。)我该怎么办?找个潍坊的单位管靠吗?我在上海工作3就这个消失了,这个有补救的办法吗? 相关信息:山东生源毕业生派回生源地后,到省外就业的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劳动纠纷 2018-10-18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干部身份认定:本科工作满一年需要在档案中放一张转正定级表,一般是从存档的人才领取转正定级表,由当时派遣的单位填写盖章再放回档案中。这个手续完成就是干部身份了。
    2、如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未缴纳社保,当地劳动局也没有类似必须备案的要求,可以算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不会对新找工作有影响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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