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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老工伤人员,1990年受伤至今未领过生活护理费。前几天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了,是三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我是左臂肩离断截肢,在网上查,像这种情况,都有护理依赖,有的甚至是大部分护理依赖。我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再次鉴定,一位领导告诉我“再做也是这样,只能是白花钱。”我也知道,省鉴定是最终鉴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请问资深律师,我该怎么办?希望资深律师在百忙中能抽出点时间给我解答。

劳动纠纷 2018-10-18 13: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您好,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
    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一般以护理人员本身工资计算,有的参照护工工资计算;工伤赔偿原则上不计算营养费。
  •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工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三级工伤职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80%本人工资。
    【注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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