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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有个工友,四川人,到长春打工,工作的时候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而造成现在高位截瘫,四肢全瘫。我想请问:1,他和公司没有签订合同,这样的情况自己申请工伤认定麻烦吗?2,公司应该是和四川这边带他到长春打工的工头签的合同,如果打官司,到底和谁打?3,公司现在还没有给他做工伤认定,他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包括法律仲裁都是必须在一年之内吗?4,现在公司付的全部的住院费用和交给病人家属的生活费用,以后会在赔偿款里面扣出来吗?5,他现在四肢瘫痪,要什么时候才能够做工伤伤残鉴定?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如果有,规定是怎么样的?6,他这样的情况可以住院康复多久?公司有权利让他出院或者转院吗?如果公司中途停止付住院康复费用,他应该怎么办?7,如果到了最后,他的情况还是四肢全瘫,大小便失禁。估计他可以拿到多少赔偿款?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吗? 问得有点多,请各位大律师帮帮忙,谢谢。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18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工伤索赔的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符合工伤住院服务规定标准的,予以报销。
    工伤住院诊疗费,是治疗工伤费用的一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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