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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来的工厂里上班时发生工伤(经伤残鉴定达到十级),厂里在我做伤残鉴定之前准备支付我1万元补偿费,经再三协商后厂里宁愿走法律途径也不愿再增加补偿费,我现在被厂里开除了,再去厂里询问赔偿的事厂里的人相互推脱,现在没有人负责这件事了。我现在准备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厂里公平地赔偿我,我想请问厂里按实际情况应该赔偿我多少?如果打官司我最后能得到多少?希望有律师可以帮助我解答这些问题。谢谢。

工伤赔偿 2018-10-18 1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规定是工伤十级伤残可以得到当事人本人7个月的工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伤害,应该首先做工伤认定。
    【2】在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3】单位不同意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自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4】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
    这个鉴定报告鉴定伤残等级的内容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5】如果评定了伤残等级,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伤害,可以享受工伤治疗待遇。
    因为治疗工伤,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一般最多为一年内。
    治疗工伤,可以报交通车费,需要护理的,
    可以享受护理费。
    【6】劳动者报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上述费用。
    单位不愿意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7条,第2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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