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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7岁和男朋友在一起,当时他24岁,在一起后,我和他一起去温州有关系。当时他说要和我结婚。年底见了双方的父母,一年多一起流过孩子。现在他要和我分手了。我可以通知他吗?

损害赔偿 2021-04-28 13: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合理吗?但是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文提到,如果长期同居对共同财产但是要分割,如果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单纯的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恋爱是自由的。所以分手时一方提出的分手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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