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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家外企工作,现在外企公司的部门要解散,外企公司根据和派遣公司的合同决定如下“当甲方因实际生产情况不再需要乙方员工时,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撤回员工并作出妥善安排。”外企公司给我安排了岗位,但是我拒绝调岗,所以外企公司要将我退回派遣公司处理。我的问题是:1:我能否和派遣公司协商,拿到N+1赔偿?我要根据《合同法》的哪条规定,怎么谈判,才能有胜算。请各位律师帮帮忙,请回复 合同法具体哪条规定,谢谢啊!

合同纠纷 2018-10-19 0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果调岗与上述相反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工资待遇等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您可以根据单位的安排变动岗位。
  •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从 2008 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 个月职工个人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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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外企公司的部门要解散,我能否和派遣公司协商,拿到N+1赔偿?我要根据《合同法》的哪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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