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2012年9月21到期,3年劳动合同; 我的辞职申请是7月20号打的,我准备8月21号离开公司。 但是,离职工资核算方面上,有问题: A 我的《劳动合同书》 第3条中\\\\\\”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每日8小时工作制,休息休假国家规定执行。\\\\\\ \\\\\\第7条 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甲方应于每月10—15日,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工资。2、甲方支付的工资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但是实际上,我们公司每月只休息2天 [月30天] / 3天 【月31天】,然而财务部门算记时工资都按28天核算,如果少上1天班扣1天工资;公司签订的又不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不是的话,单位是不是应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正常工资的两倍。 而第7条,有规定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并不得无故拖欠。而且实际上,我们公司2012年8月15号左右才发2012年6月份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已经拖欠了1个月的工资。 以上,公司是否违法劳动法规呢? 2- 公司所交社保不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的,单位存在过错,我能否要求补交。 实际上,现在公司代缴的基数是按照台州市路桥区最低社保基数 1533 ×8 % = 122.64 个人部分。 而我实际的工资基数是 4000. 以前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上缴的,可以追回吗? 3- 2009年9月,我入职是,公司是以下属子公司名义和我签订的合同,后来,在2010年7月,公司工资改制,我的工资有母公司发放;但是,我的劳动合同且不说母公司与我签订的,还是以前的子公司签订的。 问:这个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因此,有以上几个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46条第1款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不断应补给我,没有足额发放的工资外,还应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必须按照出勤22天,给满勤工资核算)。

劳动纠纷 2018-10-19 0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