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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在日资工厂受伤,2005年医疗终结鉴定七级伤残,除社保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至今没有离开工厂一直在上班,工厂也没支付工伤补偿金,2013年11月工厂按2004工伤条例支付工伤补偿金43741元,我去社保咨询说是按现在标准2951元乘以25个月是单位补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在本人离职后终结保险关系由社保支付2951元乘以6个月,因为工厂不按社保提供的标准赔偿,我拒绝签字,工厂就以模具外发为由从12月1日起让我零加班,减少我的收入,在2014年2月23日又减少我的年终奖金,只发2230元,同等职位的员工都发四五千元的年终奖,工厂这样是要逼迫我辞职,所以我想请律师帮助维护我的权益。

交通事故 2018-10-19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n
  • 工伤离职。
    1、伤残军人在单位工作,如果伤情复发是可以视同为工伤,可享受除了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如果伤残军人在工作中伤情并没有复发,那么不属于工伤范畴,无工伤待遇。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无伤残赔偿的工伤待遇主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当地制定,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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