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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的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1600/月左右,有子女6人,原配老伴于年月因病去世,现在年老多病想在自已在世之时将有些事情分配清楚,特来请教您们,帮拿个主意,谢谢。我所在企业于2004年关闭破产并被定于沉陷区属全区搬迁范围,在此时我享有一个搬迁名额(户头),因搬迁房在修建当中,尚未付款购买。2005-2007年之间,多次与子女协商,将我名下户头转赠与小女,子女一致同意无异议。子女多在外地务工,只有小女一人与我同居一地,且经常来照顾生活起居,但多有不便。于是在2008年,因老伴去世较早,一人生活孤单寂寞,生活起居靠小女照顾多有不便另找了一个老伴,并办理了结婚证。问题一:现在对我享有的这个搬迁名额如何界定,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二:我之前与子女协商将这个搬迁名额转赠与小女是否有效?问题三:转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有什么冲突吗?

离婚 2018-10-19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夫妻一方是依照遗嘱指定单独办理的继承手续,就是继承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没有遗嘱指定这一方单独继承,当事人办理完毕继承得到的财产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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