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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的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1600/月左右,有子女6人,原配老伴于2013年因病去世,现在年老多病想在自已在世之时将有些事情分配清楚,特来请教您们,帮拿个主意,谢谢。我所在企业于2011年关闭破产并被定于沉陷区属全区搬迁范围,在此时我享有一个搬迁名额(户头),因搬迁房在修建当中,尚未付款购买。2012-2014年之间,多次与子女协商,将我名下户头转赠与小女,子女一致同意无异议。子女多在外地务工,只有小女一人与我同居一地,且经常来照顾生活起居,但多有不便。于是在2015年,因老伴去世较早,一人生活孤单寂寞,生活起居靠小女照顾多有不便另找了一个老伴,并办理了结婚证。问题一:现在对我享有的这个搬迁名额如何界定,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二:我之前与子女协商将这个搬迁名额转赠与小女是否有效?问题三:转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有什么冲突吗?现在对我享有的这个搬迁名额如何界定,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有什么冲突吗?

离婚 2019-05-18 0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协商解决,存在共同财产的,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唱。
  •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的,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作出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作为守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
    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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