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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他全责.现在保险公司钱已赔下.他就是不肯给我钱.今天拖明天的.我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10-19 1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上一年度商业险出险次数未超过三次,则不影响下年度保费,如交强险出险一次,明年的交强险保费不变。在你全责的情况下,如赔给对方的修理费不超过两千元则全部由交强险承担,超出的由商业险部分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如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自己承担。
    你自己车子的修理费用由商业险部分的车损险承担,如未购买车损险则自己承担。因此,如你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及车损险的话,修理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如果保险公司据此规定,对驾驶员故意驾车将他人撞伤致残的确可以拒绝理赔,但鉴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受害的第三者,不在于维持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平衡,故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规定仅指出:“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其中只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赔偿,而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无证和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鉴于《侵权责任法》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通过、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上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国务院通过,属下位法,在两者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实施上的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 双方事故理赔,是先从全责方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在保额内保险以司会全额赔偿。全责方需要有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保险定义: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 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 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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