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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与男友同居生有一个儿子,出生证上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孩子出生不久双方感情不和分开,儿子由女方带。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儿子三岁,男方未付过抚养费也没来探视(知道地址)。后来男方与另外的女人结婚并生有一女儿。请问:1、作为前面所提的未婚生子的女方该如何维权;2、女方只想和儿子安心地过日子,如何才能避免日后男方的干扰?因儿子出生证上有男方的名字,所以小孩上户改名等都要男方同意,以及以后上学等都要男方同意,如何能让女方可以单独办理这些事呢?谢谢

离婚 2018-10-19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1、法院在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为原则的,当然也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3、根据上述分析建议你抽出一定的时间陪伴子女,不仅是物质上,在精神上也应该照顾到子女的健康发展。
  • 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的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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