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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宁波住重公司工作6,一直在品保部做品检员岗位,公司为不付补偿金于2月3日,先是不经我朋友本人同意,直接下调令把她调职到行政课当清洁工,有发布书面调令,她不服,并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给公司总经理,公司未答复,于是我朋友仍留在本部门做品检员.现公司对其不理会,并不给做考勤,可能会以旷工名义辞退或以不在清洁工岗位上班为由不发工资给她,请问我朋友该如何应对?1、公司考勤没有电子打卡,每月底由员工、领班填报后由上级领导签核为依据。2月份有用表格签到(我朋友每日有复印保存,上面领导没签字是否可当证据)2、3月份公司搬迁过程没有签到,现我朋友填报的考勤,上面领导不签字不认可,我朋友该怎么办,如何证明自已上班了且是在品保部上班。品检记录表领导没签字是否可以当证据?3、如果到3月10日公司不发工资给我朋友,我朋友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赔偿?

仲裁 2018-10-19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你好!若公司调动你的工作岗位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后不提供劳动条件给你,你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和与同岗位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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