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2年6月份我在,**集团公司,承包了江苏省涟水县的中央城二期工程,我为他的工程提供塔吊工,就是我提供工人,公司的负责人给我签订的协议,加盖了项目专用章。现在经结算还欠我67900元。有结算单。

建筑工程 2018-10-19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提三点建议:
      第一,实地考察一下现场,在此基础上做好工程预算,因为承包工程必然设计造价问题,只有做好预算,心中才能有底。退一步说,即便承包不上该项工程,也能为自己积累些经验;
      第二,规划一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要预测一下承包该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财、物的获得与采购途径、组织管理模式、业务工作流程、降本增效方式;
      第三,按计划组织施工,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尤其工程变更事项的签证等工作。
  • 对承包商来说,合同解除权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承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一般即招标方)与承包方(一般即投标中标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分类见图。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2.阶段承包;3.专项承包;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淮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