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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用虚假建筑公司签定的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

合同纠纷 2018-10-19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工程合同,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除了可以主张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依照 合同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要求损失赔偿。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承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一般即招标方)与承包方(一般即投标中标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分类见图。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2.阶段承包;3.专项承包;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即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进行使用的,就可以视为竣工之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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