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家父62岁,有20多年2型糖尿病史,因近来一直吃不下东西,或吃了呕吐并失去味觉于12年9月底在某医院住院,一周时间略有好转,但在国庆期间,被护士打针打到坐骨神经上,加上主治医师休假责任不到位,出现左腿大面积血肿,曾经一度人体血液7格血失血至3格血,险些丧命,最终导致左腿膝盖以下无知觉不能动,检查确认是坐骨神经源性损伤,医院为了推卸责任,非说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家父来医院是走着自己进医院的,除了有一点肾衰、残胃炎和失去味觉并无其他病,此时半月时间治病费用2W不到,随后的日子里,医院每天都在进行腿部血肿的治疗,对糖尿病的治疗基本停止,因为此时家父的病情还是吃不下东西,吃了就吐,每天用药除了治胃的,胰岛素等其他的就基本都是治疗脚血肿和养神经的。接下来一个月里,费用又花了近4W,因为住院太久,糖尿病没有好转,腿血肿是消了,但腿还是不能动,此时医院就开始想让病人出院了,直到后来医院不给开药,即使是打针都要自己签字买药才给你打针。无奈病拖不起只得出院。出院时想医院给点补偿,医院还很嚣张不承认他们有问题,主治医师还昧着良心说人怎么来的怎么走,说是座轮椅来的,腿残了是糖尿病并发症导致。因为医院太不是东西了,此时请了个律师,交了1W鉴定费给律师,本来想打官司,做鉴定是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但因为是神经损伤,要等6个月后才能鉴定,无奈官司先搁置。家父11月份出的院,因为在医院折腾太久,且病情毫无好转,又因失血险些丧命,加上腿又残废了,对人身心的损害是非常之大的,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后来家父在我们小市的中医院继续住院,但因为条件也不是很好,对病情的治疗并没有什么效果,住了20多天院后,也是被要求出院。再后来的日子,家父的情况就变得很糟了,病情恶化,终于12月27病逝。家父的情况,假如不出现同济的那档子事,可能不会去得那么快,何况都20多年了,病都没什么大碍,这一下子,从开始住院到病逝,刚刚3个月的时间。我想请问各位大律师们,这个官司假如要打有胜算吗?能告他医疗过失吗?能告他延误病情吗?求各位大律师们支招啊。人已去,但是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走了啊,家父才63,住院前人的精神都还不错,3个月的时间现在人说没就没了。求各位大师帮帮忙吧,不能让这么不负责任的医院,这么缺德的医生继续害人啊。另外,人不在了,这1W的鉴定费还需要出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0-19 19: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不是住院才有的报销,吃药检查报不报销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报销比例如何?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为例进行说明。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新农合报销比例:  【备注】  
    1、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30万元。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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