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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平时有哮喘病,2013年4月22日到医院检查,李医生(急诊副主任医师,平时生病都是问他的)说要抽血,透视,CT,检查结果是肺大泡,但医生只开了一盒药片和一瓶喷雾剂,没有说明这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性,也没有叫我们住院,而是我问他吃这药大泡能消除掉吗?他说消除不了,大泡一旦破了,要喘个不停。到了4月22日晚上8点左右,我爸他又说人不舒服,要喘,我打电话给这个医生,他说吃他开的药就好,明天再来看看。(这个医生都知道我爸的病情是肺大泡,这样不够重视),我们就买了一瓶氧气让我爸用,用后有所好转。第二天4月23日我到医院找他说明我爸昨天晚上病情,要喘、咳嗽、有痰,问他能不能输液(他在家有开一个诊所),他说可以,就开了一张处方让我到他家诊所请人到我家里帮我爸输液,输了3天,病情有所好转,一天精神比一天好。但到了4月25日中午病情又复发,我们才打了120,并通知李医生,但这医生他说他在开会,到了医院,又打电话给他,他说他在开会并叫我把电话给120急诊的一个占医生听(这个李医生都知道我爸的病情是肺大泡,太不够重视),占医生本身就不知道我爸病情,我们一路上都有跟姓占说明病情,并说明可能肺大泡破了,但占医生没有急时抢救,而是按医院程序一步一步检查,量血压,体温,心跳,输液,最后一步透视,到了透视室(时间拖太长)我爸全身已无力,手指变色,眼睛变了,此时才急时抢救,(此时李医生开会结束才下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本人网上查到肺大泡一旦破了,没有及时抢救,可能生命危险。  作为儿子,我们觉得父亲死得太突然,太冤枉了! 对于此事,请问律师,李医生和占医生是否有责任?

离婚 2018-10-19 1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这要看哮喘与打破伤风针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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