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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湖南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为解决经营上的困难,于2008年4月30、7月30日、2009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的三张借条显示本金共580万元,月利率为3%。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便于2010年7月1日向某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00万元。本团队律师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向原告借款三次,实际借款本金共328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并且被告通过本公司财务人员偿还了部分借款。这意味着高额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实际本金并非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后经过一个月的艰苦取证工作,终于收集到了事实真相的证据。当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原告也承认了我方主张的事实。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在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被告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260万元。”这个案例中,原告最初的主张是800万元,调查后实际借款本金共328万元,为什么最终的协议是原告向被告支付本息共260万元,请问是何依据?

调解 2018-10-19 2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因此,虽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判决仍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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