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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3月26号,我老丈人去村卫生所输液。在17.50左右发病,6点10分左右上救护车。到医院已经瞳孔放大死亡了。在回来后我们询问当时情况,大夫说一直在现场没离开。家里也就没追究责任。尸体第3天也就火化了。火化后知道大夫在给我老丈人输液期间出去给别人输液去了,走的时间大概是17.40,在半路碰去见接补课孩子的人了。大夫走叫同村的一个大人看着。可这个大人在大夫走5分钟后回家烧炕去了,只留下一个12岁的孩子在哪一边写作业。大夫什么时候回来的不知道了,得查通话记录才能确定。这个大人还给大夫做伪证说大夫一直没离开诊所(有录音)而她自己在我老丈人发病时不在诊所(这个有录像证明)另一个是这大夫没有医师资格证只有护士证。药处方是别的诊所开的处方,是3月11号我老丈人是不会去哪边开处方的,绕远。估计是事后补大夫的。上面岁数写的不对。在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的车上,陪同的大夫是这村卫生所大夫。120的大夫在到镇上医院就下车了。(村卫生所大夫没证)事情大概就这样 。哪位好心的大夫帮帮忙打这官司。

医疗纠纷 2018-10-20 0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三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只要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备了基本的表达能力,对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事实经过完全可以表达清楚。
    那么,这样的儿童具备证人资格,是可以作证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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