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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系第三胎,第一次产,胎龄39+2周,因胎膜早破4小时余,儿母妊娠期糖耐量异常,妊娠合并卵巢肿瘤,于2011年06月25日22点15分妇幼破宫产出生一男婴,羊水清,APGAR评分10分-10分,出生体重3100G。出生时有哭声一切正常,还没有走出观察室,出生2小时的宝宝就出现气急,呻吟,后进入新生儿病房,初步诊断;新生儿湿肺,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感染?下了病危通知单,等到27号上午10点病情非常严重了联系了胸外科专家来会诊,为什么当天不请专家来会诊???等到27号晚上8点又请了专家来会诊,2小时过后宝宝宣布死亡。目前死因诊断考虑:新生儿肺炎,呼吸窘迫综合症,气胸,呼吸衰竭,新生儿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先天性肺发育异常? ,我们已经做个尸检报告一个月出来,尸检中2叶肺是下沉的。因为我们从知道怀孕产检到生一直是在他那里做的,想问问医院对这个事是否有过错,听我孩子妈妈说说手术前医生是从值班室床上刚刚出来的,还有就是在手术中在抱小孩出来的时候有人在催促快点快点,因为是周六又是晚上值班医生是否有过错? 律师现在能否介入,还是要等尸检报告出来。我要准备点什么材料,现在有妈妈和小孩的就诊复印件,还需要准备点什么东西?

医疗纠纷 2018-10-20 0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感染的原因很多,有院内感染可能,也有自身致炎因子感染可能,具体需要看看细菌培养报告以及术后医院做的抗感染措施综合分析。

    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根据鉴定来判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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