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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南京的一名物业保安于2011年四月11号入职,每天工作12个小时,工资是基本工资加加班工资,我于同年的 7月份辞职,但是没有离公司,还一直在上班因为工私领导给我说给我找了个工作相对轻松一点的幼儿园,(时间上班时间在10个小时)所以我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留下来,了,实至今天已有两年多了,我一直拿的这个工资给所有同事都一样的,但是就在前几天物业公司人事给我说要降我的工资,说是按实际上班时间算我的工资,(因为这期间换了好几个领导)还说之前他们错发了,我说这是公司承诺给我的,即使错也是你们造成的,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呢?我到底该怎么办?难道我就任人宰割吗?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20 0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公司没及时给员工加班工资,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以为只要推脱到两年的期限就可以不用在支付。这种想法就是大错特错的,员工们也不要被公司误导了,其实,公司每找一次推脱的理由,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实际上的诉讼时效就是到最后一次推脱的时间后才又算起。
    当然了,要是发现公司一再推脱的,建议也就别相信对方的言辞了,还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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