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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经调解后,如患者后悔是否需退不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或有无法律作为支撑?

调解 2018-10-20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方式   
    1、人民调解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医疗事故和过失。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可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的诊治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通过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医疗过失是指作为医护人员以医护人员一般所具有的智慧和认识能力应能注意而未尽注意。所以你要先认定下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失。   如构成医疗事故,在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原则。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是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相对应,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确定要以相应的伤残等级作为参数。   
    2、赔偿数额与责任程度相适应原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参与度。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   如医院的医疗行为被鉴定为有过失,并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也享有诉权,可请求法院判令医方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原则上该赔偿总额应不高于构成医疗事故最低级别的赔偿总额。
  • 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于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时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系患者治疗原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2)医疗费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要求患方提供原始的票据凭证并据此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因此,应对患方提供的票据加以严格的审查。  
    (3)继续治疗费的计算。该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该费用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是二期手术费,也可以是因医疗依赖所产生的必然医疗开支。因此,对于该费用的确定,不能简单根据患方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专家建议,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且评估时应该考虑患者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准。《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例如,在著名的湖北“龙凤胎案”中,双胞胎患儿的237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即是通过法医鉴定加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因而使该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肿瘤病人化疗药物的选择应按国内普通化疗药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而不应按进口同类药物计算。  另外,继续治疗费的计算之所以重要,还在于该部分费用往往在医疗事故全部赔偿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湖北“龙凤胎案”终审判决290余万的赔偿额中,后续康复治疗费约占赔偿总额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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