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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于某种原因而致使在法院开庭审理, 我为被告人, 是否有权向贵院申辩的权利呢? 在本案中的连带条件是否可归为本案一並审理呢? 被告人我本早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本人经济能力无法支付费用, 申请法援 (因经济纠分案件) 而不得受理, 因被告我身患肝硬化失代尝期伴胆结石,( 从二0一一年三月开始病发, 到二0一一年四月严重恶化, 变为肝硬化腹水而在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入住珠海市人民医院肝病科治疗, 证实病种至今. 生命是可贵的, 蝼蚁常且偷生呢, 我有两个小孩, 大的现年十四, 小的十岁, 为了生存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治病, 四处寻找名医, 远至石家庄河北中医院肝病医院钱医生求治, 近在斗门区乾务镇的陈育敏中药医师治疗.长贫难顾呀. 无奈之下动用了信用资金, 起初还能偿还利率, 但现在确无能力支撑了. 还要每天进食鳖甲软肝片和拉米夫定片来然续残缺的身体生命. 药物太贵了. 为此好心的人士,以前在平安公司一起工作的师傅与同事都要我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我的病种已合重疾理赔行列, 但在多次索培后旡果, 还说我不告知公司身体状况. 其实我自己的身体一向很健康, 二十多年来都无体检过, 也未发现有什么影响身体健康的疾病. 在二00九年进入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也沒有进行身体检查. 我对自已的身体状况一点也不知情, 是否是乙肝带菌者也不清楚(留医时医生道解, 可能存有乙肝病毒而引发肝硬化病, 失代尝期即晚期了, 好的也许有十来年的生命, 恶化就终结了(医生向我妹交待的). 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面对一切. 正为此无奈的情势下,被告我值此机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恳请法院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我在平安公司买了智盈人生人寿保险的重疾理赔的请求.礼

保险纠纷 2018-10-20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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