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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今年65岁,四月份在某家医院通过CT查出胸部有阴影,呼吸科和胸外科会诊后诊断为肺结核,推荐我们去被告方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我们立刻到被告方医院挂号检查。当时被告方医院副主任看CT后初步诊断为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在被告方医院住院20多天医生只做检查并未做治疗,我爸状态一天不如一天。最终医生给出结论为肿瘤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去肿瘤治疗的医院或者其他医院再做检查。我们去肿瘤治疗的医院专家说支气管壁干净的他们不收。又只得去协和医院做检查和住院。但当我爸在协和医院入院的第二天就插管抢救并进入了ICU重症监护并诊断为结核并用药治疗,但已经非常严重了!查出粟粒性肺结核后转入309医院。309也确诊为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在309医院结核重症监护室经过1个月的治疗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被告方医院作为结核病专科医院在处理病人病情和方式方法上过于简单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被告方医院作为结核病专科医院对于我父亲的死亡是不是有着误诊,延误病情的责任?

医疗纠纷 2018-10-20 0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您好,可以向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鉴定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是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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