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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去年11月份儿在大连一家叫富洋一业的公司打工,进厂时签了一份厂内自行印制的协议,其中有一条压工资一个月,干满一年押资再开。还有一条是工作时间早6点到中午十点四十五,下午11点半到十六点四十五,晚上加班五点半到八点半。工作后发现与签订的协议不符    工作时下午到点也不下班,还不让吃饭连续工作到晚间八九点,晚上五点半进车间一直干到半夜十一二点,甚至到后半夜一两点钟。有的工人累倒了主任也不让休息。还经常不分缘由的辱骂工人,有的工人干活是计件,可如果你当天工资挣得多了他就按计时工资给你计算,说给多钱就多钱,根本不知道你每天工资多少,问了也不告诉你,如果你不干了押的工资就不给你,有的人实在受不了就不干了,每个人的工资都是三四千,夫妻的都七千多,问公司要押的工资,公司说因为签有协议所以不给,我想问像这种连小鬼子集中营都不如的公司谁能干掉了?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的工资真的不能给吗?

劳动纠纷 2018-10-20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一:  平时加班工资=小时工资*
    1.5倍*加班时间  双休加班工资=小时工资*2倍*加班时间  法定假加班工资=日工资*3倍*加班时间  也有例外:如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加班工资按什么工资标准计算,那就按约定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其他计算方法还是同劳动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同上)比如,低于1500元/月工资按实计算,超过1500元/月工资按1500元/月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二: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加班费计算的应注意事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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