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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工厂工作了两年,现在的工作比去年多了一半,工资加了三百元,现在不加工资就减少了工作,工资还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吗?

劳动纠纷 2021-05-07 0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们之前合同如何约定?可以起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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