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雇佣双方未签定雇佣合同、协议、契约等,也没有进行培训。那么出了事,责任由谁负责?2.雇佣方被罚钱,这个“罚款”是属于赔偿还是属于罚款?对于这个“钱”雇佣方有无追偿权?3.雇佣方追偿权的追偿比例是多少?(100%、50%?)有没有个固定值?4.如果雇佣方坚持追偿,可以找什么部门解决?5.超市有罚款的权力吗?经过:我被某饮料公司雇佣,到超市做临时促销。时间长了,就着工作方便,在超市里偷拿了点卖品,被抓到了。超市让我把拿的物品结帐(21.7元)。后来听我们的长促说,罚了公司1000元,公司要从我们的工资里扣除。

交通事故 2018-10-20 15: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你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补偿11个月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社保费。若因该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辞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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