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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租赁合同从2016.11.17-2017.11.16到期,到期后一年,房东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应该是2018年11.16到期,现在18年4月末突然提高房租怎么办?没有到期吗?不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1-05-07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实际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实际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规定。
  • 你好,搜集证据,起诉解决即可
  • 按照合同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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