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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2005年工伤,头皮撕裂,现已治疗好,但面部从眼部以上已毁容,现伤残鉴定为4级,但现在治疗康复的彻底伴有后遗症,有时会突然的头痛和眼痛,我们想出院回家继续康复治疗,我爱人有公费医疗单位也不想解除劳动关系,想拿退休金,现我可找单位赔偿多少钱及哪些赔偿费用?请帮忙解答!谢谢!

损害赔偿 2018-10-20 2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如果是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三个条件之一,工伤职工没有例外。
    主动解除合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动解除合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认定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一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前者需劳动者提供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牌、工衣工帽、同事证言、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各类报表单据、单位监控录像(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等。
    后者则无需提供上述材料,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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