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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公司买了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已赔付部分医药费用,后来因为种种原因,现在已经不在出事单位工作,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让原单位赔付工伤费用?但是因为不懂法律,出事后厂方让签了一份“与厂方无关”的书面协议,如果打官司,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否认可?

保险纠纷 2018-10-20 2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职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
    (十五)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第
    (一)项至第
    (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
    (十三)项至第
    (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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