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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4日,租房人与我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若此房屋继续出租,租房人有优先权,所以我问她要不要再租房。她说还要继续租,所以我和她口头达成协议,当时她说她经济比较紧张,要求我宽限几日,由于她租我家房子已经连续租了两年了,所以我也同意了。之后,她就一直找各种理由不交房租。现在已经欠了我四个月的了,屋子里还有她的货架子之类,我想租也租不了,房子钥匙也在她那里。四个月来,我一直尝试和她取得联系,可她从来不见我,电话也不接,只和我发短信,也是各种理由不交。后来我怕她拖欠房租太久,私下里把货架、物品转移,就在原来门锁的基础上又加了一道锁,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我想要回四个月房租,并且收回房子,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21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 如果承租人未依约合同履行的期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租的情况下,属于违约;
    押金是否可以退还以及应该怎么退则要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违约不退押金的情况下,房东有权不退回押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押金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长期不交房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吗?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所以,如果承租人超过了六个月不交房租,房东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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